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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之死》的小人物叙事与史实差错

2010-02-07 18:56:00 来源:博览群书 周祖文 我有话说

史景迁成书于1978年的《王氏之死》(中译本于2005年在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是一部简洁明快、富有感染力的历史叙事名作,开风气之先。其对于小人物生活世界的建构与诠释,已经成为美国汉学的经典。

《王氏之死》叙事的地点是山东郯城县,当地“没有任何可出名的事情,没有什么杰出人物,有关经济和社会状

况的数据匮乏”,因此历史叙事“聚焦的是当时当地非知识精英阶层的老百姓:农民、田间佣工,以及他们的妻子”(前言)。全书六章,王氏在行将收尾的第五章才无声无息地挪着小脚踅进故事中来,不过也没有走到前台的聚光灯下,而是隐身于一片渺茫的背景中。小人物的卑微,以至于她即便不出场,也不会影响叙事的完整性。这样说也许不确切,或者王氏从一开始就出场了,只是我们无法分辨,抑或也无需分辨。史景迁把小人物放在了大历史的宽广视野中加以观照:叙事从一场地震开始,郯城县6万人中有9000人在此次地震中罹难。而在此前,饥馑、盗匪、疾病、蝗虫和屠城的清军,相继蜂拥而来,数万人丧生,郯城这个弹丸之地像打摆子一样不停颤栗。在这样的大场景中,小人物从来都是匿名的、面目模糊、无从分辨。

小人物的生活世界有很多故事,讲述小人物的故事构成了《王氏之死》历史叙事的主要部分。在前两章浓墨重彩地铺陈了叙事场景、交待郯城社会和经济背景之后,史景迁曲折有致地讲了三个有代表性的故事。

第一个故事涉及乡村社会常见的家族之间的仇杀械斗,第二个故事与家族中普遍存在的继嗣和争夺财产有关,第三个故事则是一个普通家庭中的极端性事件。其中尤以第三个关于王氏之死的故事最深刻地反映了小人物生活世界的苍凉与无奈。王氏1671年前后与任某成婚,任家贫穷,佣工为生,王氏与年逾七十的任父不和。王氏对贫苦的生活失去信心,与一男子私奔。她缠着小脚,行走不便,可能是害怕被人追上,男子半路上抛弃王氏一个人跑路了。王氏的人生再一次失去方向,?徨无计的她掉头回到任家,但到了门口,却没有勇气再见任某,所幸三官庙道士收留了她。不久,任某和邻居高某都发现了王氏,任某说是高某将王氏藏在庙里,高某生气打了任某两个巴掌。任某又和王氏生活在一起,不过,任某现在既仇恨背叛他的王氏,又仇恨欺负了他的高某。在一个雪夜的一场争吵后,任某掐死了熟睡中的王氏,并弃其尸于高家,诬赖高某与王氏通奸并杀死了王氏。知县黄六鸿只用三天就揭开了案情真相。高某夫妻被释放,任某因杀死王氏要判死刑,但由于七十多岁的任父只有任一子,满足适用清律 “存留养亲”的条件,因此任某在枷号后就被有条件释放了。高某则为打过任某的两个巴掌付出代价:被断令拿出银十两负责安葬,以安抚不幸身死的王氏孤魂。

作为小人物历史叙事的经典之作,《王氏之死》有很多开创性的成功尝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特色。

首先,在叙事对象上有所拓宽,将乡村妇女这一小人物中的小人物作为主要的叙事对象,令人耳目一新。正如《王氏之死》这一书名所揭示的,史景迁关注更多的是作为小人物的农妇。农民和田间佣工是小人物,他们的妻子在男权社会的体系中更处于依附地位。全书六章,其中有三章就是浓墨重彩地描摹女性的生存状态。寡妇是女性群体中的特殊群体,其生存境遇也是乡村妇女的象征。《郯城县志》和一般县志一样,专门有德行突出的妇女传略,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寡妇。她们大多面临极大的社会和经济压力,在生存夹缝中艰难地挣扎。比如,吴氏寡居,婆婆死后,夫兄为夺取其亡弟财产,逼令吴氏改嫁,吴氏不从,剪发毁容,最后仍无法与命运相抗争,无奈带同一岁大的儿子回娘家居住,其财产尽为夫兄所得。高寡妇的族人谋其产而逼其改嫁,高氏也毁容相抗,并投县具控,誓死不嫁,一边教子读书,一边节衣缩食,历经30余年而不懈。难能可贵的是,史景迁的女性叙事并不满足于叙述故事细节,而是始终将乡村妇女的个体经历、生命抗争和命运际遇置于美国汉学的理论框架之下来加以表现,叙事细节与理论诠释得到了较完美的结合,读者在看到小人物的自身存在价值同时,也感悟到时代投射在他们生命中的印迹。

其次,在史料运用上有突破。史景迁除了运用传统史料以外,大量地使用了蒲松龄小说《聊斋志异》中的材料,用以构建小人物的生活世界和内心世界。美国汉学界使用史料的传统是利用档案材料如地方志、官绅笔记及官方档案等,史景迁也遵从这一传统,首先关注的是地方志和官绅笔记。由卸任知县冯可参纂修《郯城县志》有较多的历史统计数据,对于还原郯城这个“经济和社会状况的数据匮乏”小地方的历史图景时,多有借鉴之处;郯城知县黄六鸿在退休后著有《福惠全书》,他是一个敏锐的观察者,记述了相当多较详尽的事例,《王氏之死》中的事件大多来自于黄六鸿的记述。不过,史景迁所要构建的是像王氏这样的小人物的生活世界,传统史料尚不能满足需要,因为官员大多只是外来的观察者,对当地世俗人情的体察不免隔靴搔痒,且其自上而下的视角,对于小人物的生活世界和内心世界相当隔膜;有鉴于此,史景迁大量利用了时空上与王氏所处时代基本重合的蒲松龄小说《聊斋志异》中的材料,以描摹小人物的欲求和念想。蒲松龄生于1640年,是与郯城县相邻的淄川县人,对底层社会有深入的体认,还到过郯城,其生活时空与《王氏之死》所叙述的1668至1672年的时空正好重合。《聊斋志异》是从基本接近于郯城小人物的视角出发的,借助于其中的故事,不仅尽可能地还原郯城的生活场景、人物背景和社会心理,而且也能感受到当时郯城小人物不易触及的内心世界。过去的世界不会重现,但可以充分运用合理想象的空间来重构,文学和历史从来都是交织缠绕在一起的,人类的想象空间难以逸出人类生活经验的范围。《王氏之死》在这一方面的成功,为如何利用各种史料来建构小人物的世界提供了有益经验。

再次,在研究方法上,史景迁采用了多学科视角,尤其注重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来重建小人物的生活世界。史景迁从历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史实进行了多维度的诠释,尤其注重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烛照小人物生活世界中一些易被忽视的盲点。小人物生活世界的场景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郯城的自然、社会和经济场景,诸如自然灾害、蝗灾,落后的农业经济,以及税收压力等,是小人物生活世界的大背景,他们无法改变,不得不被动地承受。对于这些既定的事物,历史学的描述和经济学的静态分析就可以应付自如。二是小人物他们自身的生活世界中的一些场景,诸如日常生活,收入消费等经济生活,乃至家庭家族等伦理道德生活等,这是一些流变不居、边界未定的事物,他们能参与其中、力图加以改变。对于这些事物,史景迁运用了动态的法律社会学分析,深刻地揭示了在大历史背景下的小人物命运。小人物的生活世界表面上远离法律,但就实质而言,法律的存在及其实施,维系并型塑着小人物的生活世界:横暴的王三,一家四口被杀的李东振,都借法律之手得到制裁或救济;陈国相敢于杀人谋继,来自于其对《大清律例》关于为父母复仇行为的某种程度的支持,以及对宗族为寡妇择继条款的曲解与无知;王氏的屈死,高某的蒙冤,都由于黄六鸿对于《大清律例》的灵活运用而得到适当救济。而寡妇的巨大生存压力,很大程度上也是缘于《大清律例》中关于寡妇财产权的一条规定:“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法律的原意是为了鼓励寡妇守节不嫁,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不断诱使故夫家族强迫寡妇改嫁以谋夺其财产,结果反而造成了相当多寡妇的悲剧。

当然,《王氏之死》也有不足之处。

第一是有些地方对史实把握不准确。比如,第一章讲蒲松龄在18岁中秀才后,直到71岁时,才经由特别的恩赏获得了举人的头衔(P19)。这段表述的史实有误。实际情况是,蒲松龄并没有中过举人,他18岁即取得了生员功名,但其后在科举上没有斩获,直到1710年(康熙四十九年),才因岁贡成为贡生,但贡生并不是举人,两者不能混淆。岁贡生是按资历递升的贡生,按张仲礼先生在《中国绅士》一书中的估计,太平天国运动以前,全国每年的岁贡名额不多于1000名,因此蒲松龄因岁贡成为贡生,也是相当不容易的。贡生虽然地位高于生员,但要成为举人,则必须经过乡试,而一旦乡试中举,其势力和地位就可以获得很大的改变。因此,很多贡生也像生员一样,汲汲于参加乡试,冀图中举。

第二是书中有些记述,对于清代的相关制度的理解有误。

例如,第三章讲寡妇李氏有两子,一子力田,一子读书,“读书的儿子通过了乡试,后又通过省一级的‘举人’考试”(P50)。这里的表述混乱且错误。按说考中举人的考试才是“乡试”,“乡试”之前的考试应是获得生员功名的县、府、学政主持的童试。清制,要取得生员功名须通过县、府、学政主持的三级童试;通过县试为俊秀,仍属于无功名的平民;通过知府主持的府试和学政主持的院试者,才能获得生员功名。生员可以参加乡试,考中者为举人。

再比如,第六章写黄六鸿接到任某及任父投县诬控高某杀死王氏之案后,第二天即审判高某,第三天才到高某家中勘验王氏尸体(P109-112)。我们不知道这是黄六鸿的记述有误,还是史景迁的笔误,总之这并不符合清代处理人命案的法律程序。清代刑科题本的无数案例告诉我们,知县在接到命案报告后,在程序上应是立即赶往现场勘验尸体,然后才是审问犯人,而不是相反。

当然,上述错误有可能是史景迁的错误,也有可能是翻译的笔误。虽然这些小错误并不影响全书的阅读,但对于一部成功之作而言,不免是白璧微瑕。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本文编辑 宋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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